[9]王必英:《山西采煤塌陷对土地的破坏及防治对策探讨》,《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年第5期。
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对其需要有一定的规范,但不宜过于剥夺其灵活性。但问题是,在新的、更重视行政过程连续性的行政法学中,法解释学应如何建构?高秦伟介绍了桑斯坦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重构,同时也指出了其所遭遇到的质疑。
[27]王贵松,见前注〔13〕。较有特色的研究有:①黄学贤、郑哲《管窥风险预防下的行政法原则变迁》,文章指出,在风险预防的目标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41]④复议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该如何改进?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尤其涉及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以及是否要求复议前置? 《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刚经历过修改,其引发的学术关注热度在2012—2013年间有所下降,相关论文主要探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问题,并有若干对法、意等国行政赔偿实践的介绍,在此不展开梳理。[51]戚建刚:食品危害的多重属性与风险评估制度的重构,《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62]章志远: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必须真正加强司法权威,增强司法独立性,否则《行政诉讼法》的修法也难以发挥行政诉讼的原初目的。鲁鹏宇《法政策学初探——以行政法为参照系》同样关注日本行政法学上兴起的行政过程论,同时指出美国行政法学中的政府规制学派、德国的作为调控的行政法学、日本的行政法政策学在研究取向上的接近。在2010—2011年的行政法学科评估中,我们曾经梳理过学者对此作出的回应。
[66]这篇文章是作者发表于2011年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研究》[67]的姊妹篇,梳理了中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历史演进,分析其在标准规范体系中的地位,探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如何形成,制定程序如何规范等,较为体现关注公共政策如何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路径设计问题的法政策学的色彩。[63]湛中乐、高俊杰:作为‘过程的行政决策及其正当性逻辑,《苏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24]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李文海: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上位法限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
[38]郑春燕的另一文章《论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路径》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两份涉及城乡规划的司法裁判文书,发现法院在事实层面上实施了对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审查,而学界通说是行政计划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但与此同时,我们无法直接复制域外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整体性,而只能是基于我国自身的实证法体系去探求这种整体性。
[8]而在《在法律解释与政策形成之间——行政法解释方法论研究》一文中,高秦伟梳理了美国行政法上的法律解释实践和方法,展现出法律解释和政策形成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沿袭2010—2011年学科评估的做法,我们首先专辟一节回顾2012—2013年间对于行政法学科发展方向的范式和方法论探讨。因此,比较行政法的研究展开之后,还需要探究的是,从域外汲取的体系建构方法,如何在我国的实证法体系内部得以展开。[66]宋华琳:中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朱春华的《行政诉讼二审审判状况研究一基于对8家法院3980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一文则选取了8家法院3980份二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样本,研究发现,超过半数的案件有第三人。[19]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也成为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作者系统梳理了国家法人说从德国传播到日本,并最终影响中国的过程,总结了其留下的法学遗产。[64] 值得一提的是,在处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关系的时候,域外已有一些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
我们在两年前作出的目前的研究中尚没有出现将规范主义进路与功能主义进路熔于一炉的成熟范式的判断仍然成立,但出现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寻求体系化的强大呼声。[53]余凌云: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赵宏《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以德国行政法学为参照,指出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程度严重不足:由于借鉴和继受的多源,我国行政法学的建设从一开始就缺乏整体统筹和系统思考,学科体系不协调和逻辑不周延的状况日益明显,而这不仅导致行政法制度中的漏洞随处可见,而且导致行政法制度在规范与管制能力上的不足。在风险规制研究中兴起的风险预防原则也获得了较大关注,表明新行政法的研究已经在逐渐渗透传统行政法总论。
在日常研究中模拟法官眼光的学者,当然要关注和参与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以将这种审查的注视调整到比较舒适的位置。在讨论中形成了以下关注点:①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李广宇、王振宇:行政诉讼类型化: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新思路,《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是域外已有的体系建构进路,而非对问题的具体答案。戚建刚、易君:论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行政法治理,《浙江学刊》2012年第6期。(二)行政组织法 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理论凝聚点在于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上。
[18]杨登峰在《论过程性信息的本质》一文中指出,除了《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和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例外之外,过程性信息不公开在实践中被频繁适用。行政法学者要对这些部门性立法和部门行政规制作出更大的贡献,无疑还有许多努力的空间。
随着概念清理工作的推进,2012—2013年的行政法论文中已经很少使用行政主体概念。[3]赵宏: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关联性,《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
《行政过程中的政策形成——一种方法论上的追问》一文考察了美国规制政策与行政法发展的路径、学术争论以及司法审查的实践,指出现代行政法学的视野已经拓宽到政策形成领域,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已经出现很大的不足。这些研究对于推动法律制度的改善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但同时也会面临着更为严格的实证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检验。
[13]王贵松:调整规划冲突的行政法理,《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但后者可以通过揭示法律解释得以展开的制度环境,间接地对法解释学的完善作出贡献。在2012—2013年的期刊论文中,比例原则仍然是学者关注的热点,有若干论文探讨比例原则及其在具体行政领域的运用。沈岿翻译的伊丽莎白#8226;费雪的著作《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指出,法律不仅建构、限制公共行政并使其负责,同时也提供了讨论公共行政作用、性质的场所和话语。
[35]于安:公益行政诉讼及其在我国的构建,《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举例来说,当实证研究者认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过少、信访数量过多的时候,陈述的可能是一个知识共同体的普遍意见,但仍然需要证明自己所假定的合理数量是一个科学的尺度。
[55]熊樟林:裁量基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对其需要有一定的规范,但不宜过于剥夺其灵活性。
但问题是,在新的、更重视行政过程连续性的行政法学中,法解释学应如何建构?高秦伟介绍了桑斯坦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重构,同时也指出了其所遭遇到的质疑。[27]王贵松,见前注〔13〕。
较有特色的研究有:①黄学贤、郑哲《管窥风险预防下的行政法原则变迁》,文章指出,在风险预防的目标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41]④复议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该如何改进?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尤其涉及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以及是否要求复议前置? 《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刚经历过修改,其引发的学术关注热度在2012—2013年间有所下降,相关论文主要探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问题,并有若干对法、意等国行政赔偿实践的介绍,在此不展开梳理。[51]戚建刚:食品危害的多重属性与风险评估制度的重构,《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62]章志远: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必须真正加强司法权威,增强司法独立性,否则《行政诉讼法》的修法也难以发挥行政诉讼的原初目的。鲁鹏宇《法政策学初探——以行政法为参照系》同样关注日本行政法学上兴起的行政过程论,同时指出美国行政法学中的政府规制学派、德国的作为调控的行政法学、日本的行政法政策学在研究取向上的接近。
[22]程琥《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探讨了高校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司法判定,提出应保持高校信息公开与学术自由的司法平衡。[7]鲁鹏宇:法政策学初探——以行政法为参照系,《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36]何海波的实证研究表明,《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案件数量少、判决结案率低、原告胜诉率低、撤诉率和驳回起诉率高、上诉率和申诉率高,足见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己经严重受挫。[24]李建新则比较了两岸四地的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实践,[25]总结出不同的保护模式。